1、外省市人员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 10 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 10 年、年满 35 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2、外省市少数民族人员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 7 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 7 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3、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 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4、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 5 年)婚姻登记满 5 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5、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是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申请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注意:外省市人员指的的是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同时申请人需要出示户籍地失业证明,才能走配偶投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