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可能被当作劳务派遣人员安排岗位,这不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由此可以判断题主不是在编人员,而应该是单位通过社会招聘录用的合同工。那么,十年的合同工能否被派遣到劳务派遣公司,个人认为要看其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来定。
如果单位已与员工连续续签两次劳动合同,那么当员工在工作满十年的情况下,按照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即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一旦成为无固定期限员工,从法理上来说在不经过劳动者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原则上不能改变劳动关系,将劳动人事关系转到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这样的中介机构,否则可视为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同样的道理,如果劳动者已经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也可以参照劳动法上述条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单位的长期工而不能随便改变劳动关系,将“包袱”甩给劳务派遣公司。
这里面有两个关键点。第一,个人与单位必须连续订立过两次劳动合同;第二,没有订立两次劳动合同,至少要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只有具备这两个条件中的一个,才可以有机会向单位提出诉求。反之,讲太多也没招。
事实上,机关事业单位在使用合同工、临时工的时候,为了图方便、省成本,委托劳务派遣公司代为招人、管人,在如今已经非常普遍。以前可能有的事业单位没有使用这种方式,而是由单位直接招录,无形中加大了管理成本和经费支出,因此不排除有单位为了省事将招录临时工的工作服务外包,交给专业机构去处理,原来的临聘人员一律转到劳务派遣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如此,即便事业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现实中合同工也很难取得支持进行维权。毕竟,胳膊拗不过大腿,事业单位好歹是国家机构,个人再不满再有意见,又能耐奈他何?现实中,合同工、临时工吃亏的又不是一两个,又有几个维权成功的?
所以看开点,只要工资不降,由他去吧。反正横竖不能转正。如果真介意,那么唯一的出路只有考编制,除非你不想在体制内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