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优质劳务派遣公司怎么样,知英劳务派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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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英人力】上海优质人力资源公司(排名TOP3),上海人力资源公司签合同问题:谋私为芯片设计的高科技企业,注册在杭州,办公在上海,公司主要为研发人员,生产均为外包:
截止2019年5月29日,公司有正式员工共69人,其中直接与公司签订用人合同的正式员工仅7人,深圳劳务派遣员工2人,其余正式员工60人均由上海外服统一与员工签订用人合同,易兆微电子向上海外服支付用人费用后,再由上海外服向该部分员工支付薪资并缴交社医保。前述行为是否会构成IPO的障碍?
【问题解答】
一、关于上海外服
根据网络公开信息: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外服”),隶属于上海市国资委,成立于1984年8月。上海外服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册资本人民币一亿零两百万元,经营业务包括:向外国企业驻沪机构提供聘用人员及服务,……委托招聘、择业培训、人才派遣,向国(境)内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等。
二、区分人力资源服务类型来评估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可能既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服务,又提供人事管理服务。
1、如果员工与企业签署劳动合同,企业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署人事管理服务合同,通常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是人事管理服务,不属于劳务派遣。实务中,企业员工可能因家庭等原因在外地为企业工作,并且企业没法直接为外地员工在当地缴纳社保,即可能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人事管理,由其按国家规定为企业在外地的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本例中,如果拟IPO企业仅委托上海外服提供人事管理服务,则不构成IPO障碍。
案例: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05-30过会。
2、如果员工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署劳动合同,企业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署劳务派遣合同,通常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是劳务派遣服务,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
劳务派遣通常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某些加工类企业较为普遍的用工方式,但在IPO过程中,劳务派遣问题是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需注意该种用工方式是否存在合规性风险,是否存在刻意压低成本、抬高利润的嫌疑。本例中,如果拟IPO企业87%的人员属于劳务派遣,并且还是重要研发人员,则构成IPO障碍。
三、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劳务派遣单位应具有资质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工作岗位性质应为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3、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应不超过10%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4、被派遣劳动者待遇应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5、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履行程序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6、劳务派遣单位应具有独立性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四、监管机构在审核劳务派遣问题时,具体的关注点通常包括:
1、发行人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原因及必要性,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具有资质、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是否超标。
2、发行人的合同用工与劳务派遣用工是否同工同酬,发行人是否以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规避为员工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按照法定基数、费率为派遣人员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3、发行人与用人单位是否已签署劳务派遣协议,该等劳务派遣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4、劳务派遣单位与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5、发行人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持续性存在不利影响。
6、发行人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7、发行人是否存在因劳务派遣用工引起的薪资、费用结算、生产质量及工伤事故纠纷或潜在纠纷或诉讼情况。
8、发行人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是否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该等事故的后续处理情况以及对本次发行的影响。
9、发行人是否将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业务的重要环节外包给派遣人员,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合法合规。
10、发行人报告期内调整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是否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11、报告期内存在的劳动派遣用工不规范事项(该等不规范事项包括劳务派遣用工总量超过上限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具有资质、劳务派遣单位未为农民工员工依法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等)的整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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